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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德县促进外经贸发展实施办法(试行)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5-05-28 11:12:20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  • 为适应新形势,进一步营造外经贸发展的良好环境,引导和鼓励外贸企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,开创外经贸工作新局面,推动我县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根据国家、省有关外经贸政策和《广德县加快发展二十条》(广发〔2007〕1号)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一条 建立外贸工作考核激励机制。外贸指标纳入全县主要经济工作考核目标体系,对开发区、各乡镇进出口规模、质量和结构等指标进行科学评价。

    第二条 培育外贸经营主体。积极引导各类企业走向国际市场,不断壮大进出口企业队伍,推进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。对上年无实绩、当年进出口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,奖励人民币1万元。

    第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。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的,1个摊位补助1万元人民币,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。

    第四条 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。对引进境外先进技术、生产设备的企业,按其每进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。

    第五条 支持企业争创出口品牌。凡获中国出口名牌商品的,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;获得省出口名牌商品的,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;对在国外注册商标的,每个注册商标奖励1万元人民币。

    第六条 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。企业当年进出口净增额每超过1000万美元,奖励5万元人民币。

    第七条 鼓励外向型创汇企业发展,对年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(含100万美元)的生产型企业和出口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(含300万美元)的流通型企业,按其每出口1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。

    第八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、机电产品、农产品出口。对高新技术产品一般贸易出口,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,每增加出口1美元奖励不超过2分人民币。对机电产品、农产品一般贸易出口,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,每增加出口1美元奖励不超过1分人民币。

    第九条 支持企业扩大出口。及时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和奖励资金。在省、市财政奖励基础上,企业自营出口超上年实绩部分,县政府按每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的奖励,对上年无实绩的企业按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的奖励。

   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拓融资渠道。对于通过企业争取、县外金融机构首次来我县开展贷款业务,且该企业有出口实绩的,对其贷款按一年期贷款利息的5%贴息扶持。

    第十一条 降低出口收汇风险。积极推动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,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,按实际保费支出的10%给予补助。

   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进位争先。每年在全县进出口企业中,评选外贸先进企业,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,由县政府予以表彰,分别给予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的奖励。

    第十三条 积极实施“走出去”战略。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司的,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。

   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外经贸培训和吸引外贸人才。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,用于吸引外贸人才和开展外经贸培训工作。

   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,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。此前所有关于外经贸政策奖励,不再重复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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